从保猫护狗看专家的无聊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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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这个称谓正在慢慢变成一个贬义词,当然这要感谢大多数专家的共同努力。专家们也还在继续努力,这不,他们最近又炮制了一部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据说其中有一条是: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监管职责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必须设立统一的报案电话,其他部门分工负责。
对于保护家畜家禽之外的动物,鄙人一向是赞成的。尤其是野生动物,本人坚决拥护通过立法来保护。从自私的角度来说,保护它们其实是保护人类自己。人类实在太强势了,如果不自我约束,最后的结局必然是做孤家寡人。即使是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家禽,我也希望在它们献出生命的时候少一些痛苦。至于猫和狗,吃还是不吃,可以由亲疏关系来判断。本人固然是从来不吃猫,但是别人要吃我也不反对。
现在专家们炮制的反虐待动物法,看来是不反对吃猫吃狗的,关键是要依法食用。何谓依法食用呢,当然是由有关部门说了算。有关部门已经很忙了,加班加点,放弃法定节假日,可谓日理万机,还要来操心阿猫阿狗的死法,实在难为他们了。
不过专家也有专家的难处,关系到小民百姓的基本权利的事情,他们又操不了心。或者是不敢操心,或者是不愿操心,总之是没有操心。比如那个“拆迁条例”修改来修改去总要预留下暗渡陈仓的口子。这一点就连我这样的屁民都看得一清二楚,作为玩法律的专家要说不知道,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但是就是没有看到几个专家出来吼一嗓子。路见不平一声吼啊,连他妈梁山好汉都不如!本来有了物权法,甚么狗屁“拆迁条例”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更不要说“条例”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专家总不能饱食终日,尸位素餐,无所事事吧。既然管不了人的事情,那就管管猫猫狗狗也罢。
如果实施反虐待动物法只是给屁民们添点麻烦,哪天想吃猫吃狗了,先得到有关部门去盖几个大印,那也不打甚么鸟紧。我担心的是,盖这样的大印会不会成为新的寻租途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事情出现的概率是很大的。换成哲学的表达方式,就是出现是必然的,不出现是偶然的。
鉴于本人向来不惮以小人之心度小人之腹,我要说这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合谋也不为过。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早就是不争的事实。前面说到的“拆迁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专家们要打着给猫狗争权利的幌子为利益集团谋利益或许才是他们的真实目的。
由此又想到我们这儿的性服务行业,有关部门都召集性工作者培训预防爱滋病了,不可能否认它的存在吧。但是为什么不立法让它暴露在阳光之下呢,一方面可能是脸面问题,更关键的还是利益问题。如果都合法了,还有谁交保护费呢?!可见立法还是不立法,都和利益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猫猫狗狗固然是应该享有权利的,但是,如果警察动辄可以大呼:“跪倒,否则我毙了你”然后手起枪响,将回答“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的小民毙于尘埃,那么杀只猫屠只狗算得了甚么鸟事?!就算是虐杀了又算得了甚么鸟事?!贵州的警察倒是没有虐杀村民,而是干净利索,一枪致命。但是不代表他有爱心,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因为他很清楚,在当时的情景下,虐杀是很容易留下故意杀人的证据的“斩立决”则反而有可能成为英雄。如果换一个环境,比如在陕西省丹凤县的看守所里,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如何死于非命,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
专家这个称谓正在慢慢变成一个贬义词,当然这要感谢大多数专家的共同努力。专家们也还在继续努力,这不,他们最近又炮制了一部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据说其中有一条是: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监管职责方面,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必须设立统一的报案电话,其他部门分工负责。
对于保护家畜家禽之外的动物,鄙人一向是赞成的。尤其是野生动物,本人坚决拥护通过立法来保护。从自私的角度来说,保护它们其实是保护人类自己。人类实在太强势了,如果不自我约束,最后的结局必然是做孤家寡人。即使是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家禽,我也希望在它们献出生命的时候少一些痛苦。至于猫和狗,吃还是不吃,可以由亲疏关系来判断。本人固然是从来不吃猫,但是别人要吃我也不反对。
现在专家们炮制的反虐待动物法,看来是不反对吃猫吃狗的,关键是要依法食用。何谓依法食用呢,当然是由有关部门说了算。有关部门已经很忙了,加班加点,放弃法定节假日,可谓日理万机,还要来操心阿猫阿狗的死法,实在难为他们了。
不过专家也有专家的难处,关系到小民百姓的基本权利的事情,他们又操不了心。或者是不敢操心,或者是不愿操心,总之是没有操心。比如那个“拆迁条例”修改来修改去总要预留下暗渡陈仓的口子。这一点就连我这样的屁民都看得一清二楚,作为玩法律的专家要说不知道,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但是就是没有看到几个专家出来吼一嗓子。路见不平一声吼啊,连他妈梁山好汉都不如!本来有了物权法,甚么狗屁“拆迁条例”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理由,更不要说“条例”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专家总不能饱食终日,尸位素餐,无所事事吧。既然管不了人的事情,那就管管猫猫狗狗也罢。
如果实施反虐待动物法只是给屁民们添点麻烦,哪天想吃猫吃狗了,先得到有关部门去盖几个大印,那也不打甚么鸟紧。我担心的是,盖这样的大印会不会成为新的寻租途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事情出现的概率是很大的。换成哲学的表达方式,就是出现是必然的,不出现是偶然的。
鉴于本人向来不惮以小人之心度小人之腹,我要说这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合谋也不为过。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早就是不争的事实。前面说到的“拆迁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专家们要打着给猫狗争权利的幌子为利益集团谋利益或许才是他们的真实目的。
由此又想到我们这儿的性服务行业,有关部门都召集性工作者培训预防爱滋病了,不可能否认它的存在吧。但是为什么不立法让它暴露在阳光之下呢,一方面可能是脸面问题,更关键的还是利益问题。如果都合法了,还有谁交保护费呢?!可见立法还是不立法,都和利益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猫猫狗狗固然是应该享有权利的,但是,如果警察动辄可以大呼:“跪倒,否则我毙了你”然后手起枪响,将回答“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的小民毙于尘埃,那么杀只猫屠只狗算得了甚么鸟事?!就算是虐杀了又算得了甚么鸟事?!贵州的警察倒是没有虐杀村民,而是干净利索,一枪致命。但是不代表他有爱心,要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因为他很清楚,在当时的情景下,虐杀是很容易留下故意杀人的证据的“斩立决”则反而有可能成为英雄。如果换一个环境,比如在陕西省丹凤县的看守所里,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如何死于非命,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杆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