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官员与异不正常往是不务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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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眉山市委在一天内连续下发规范干部行为的5个红头文件,剑指对象为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开会、公车使用、8小时外行为,以及“一把手”监督等多个方面,其中一条为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7月7日华西都市报)
凡地球人都知道,在民众的最基本权力缺乏制度性保障,在权力缺少有效的制度性制约和监督,在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常态的社会政治语境里,纵使下发再多的所谓“禁令”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也等于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只不过徒然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和有限的行政资源罢了。而眉山市委在天内连续下发的5个红头文件,则简直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因为其严禁的大多数事项要么如某网友列举的“严禁不上班、严禁腐败、严禁贪污、严禁偷盗抢劫、严禁强奸、严禁杀人”一样,是作为一个公民或国家公务员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关于酒后驾驶与公车使用的禁令;要么是在某些特定场合应该遵守的基本社会规范——关于会议纪律的禁令。这些都属于不言自明的社会常识之类,违反了本来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的,用得着你纪委如此一本正经地“高度重视”么?唯一的可能解释就是眉山市的公务员群体无法无天,视这些最基本的规范如无物,而你眉山市委平时则睁只眼闭只眼,以至于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才如此大动干戈地来强调这些常识性的玩意。
在眉山市委下发的这些无聊的禁令中,尤其可笑的是那条“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的禁令。按照此禁令,是否8小时内就允许“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了?另外,怎么界定“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即便能界定,怎么取证,难道对于每位政府官员,都租一个私家侦探拿着相机在后面时刻跟着,将他们在8小时外的活动——尤其是与异xìng交往的活动——都记录下来,然后交专家们去鉴定哪些属正常交往,哪些属“不正常交往”?何况,在8小时外是否与异xìng交往,甚至所谓的“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都属于官员的私生活,只要不违法犯罪,你政府管得着吗?官员也是公民之一分子,拥有公民最基本的权力,难道一当了公务员,就连公民最基本的权力都没有保障了么?很显然“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的禁令不但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与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嫌。
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度里,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行为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由相关法律去制约,而每一个部门,也自有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故根本用不着叠床架屋,下发种种不必要且缺乏可操作性的行政禁令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与其操心官员8小时外是否与异性不正常交往,在官员的性欲或生殖器上作文章,倒不如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扬民权而抑官权,还权于民,还政于民,以推进中国社会与政治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的进程,这才是中国人民的康庄大道。下发“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的不伦不类的禁令,说得不好听一些,简直就是不务正业,乱搞一气,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将会被这些无聊的禁令侵蚀得一干二净的,那可真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情呀!
7月2日,眉山市委在一天内连续下发规范干部行为的5个红头文件,剑指对象为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开会、公车使用、8小时外行为,以及“一把手”监督等多个方面,其中一条为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7月7日华西都市报)
凡地球人都知道,在民众的最基本权力缺乏制度性保障,在权力缺少有效的制度性制约和监督,在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常态的社会政治语境里,纵使下发再多的所谓“禁令”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也等于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只不过徒然浪费了纳税人的钱和有限的行政资源罢了。而眉山市委在天内连续下发的5个红头文件,则简直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因为其严禁的大多数事项要么如某网友列举的“严禁不上班、严禁腐败、严禁贪污、严禁偷盗抢劫、严禁强奸、严禁杀人”一样,是作为一个公民或国家公务员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关于酒后驾驶与公车使用的禁令;要么是在某些特定场合应该遵守的基本社会规范——关于会议纪律的禁令。这些都属于不言自明的社会常识之类,违反了本来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的,用得着你纪委如此一本正经地“高度重视”么?唯一的可能解释就是眉山市的公务员群体无法无天,视这些最基本的规范如无物,而你眉山市委平时则睁只眼闭只眼,以至于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才如此大动干戈地来强调这些常识性的玩意。
在眉山市委下发的这些无聊的禁令中,尤其可笑的是那条“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的禁令。按照此禁令,是否8小时内就允许“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了?另外,怎么界定“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即便能界定,怎么取证,难道对于每位政府官员,都租一个私家侦探拿着相机在后面时刻跟着,将他们在8小时外的活动——尤其是与异xìng交往的活动——都记录下来,然后交专家们去鉴定哪些属正常交往,哪些属“不正常交往”?何况,在8小时外是否与异xìng交往,甚至所谓的“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都属于官员的私生活,只要不违法犯罪,你政府管得着吗?官员也是公民之一分子,拥有公民最基本的权力,难道一当了公务员,就连公民最基本的权力都没有保障了么?很显然“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的禁令不但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与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之嫌。
在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度里,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行为应该纳入法制的轨道,由相关法律去制约,而每一个部门,也自有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故根本用不着叠床架屋,下发种种不必要且缺乏可操作性的行政禁令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与其操心官员8小时外是否与异性不正常交往,在官员的性欲或生殖器上作文章,倒不如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扬民权而抑官权,还权于民,还政于民,以推进中国社会与政治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的进程,这才是中国人民的康庄大道。下发“8小时外严禁与异xìng交往不正常”的不伦不类的禁令,说得不好听一些,简直就是不务正业,乱搞一气,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将会被这些无聊的禁令侵蚀得一干二净的,那可真是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情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