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认证的年份酒畅销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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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深圳特区报载,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海企业顾问公司(以下简称王海公司)状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一案。张裕公司成立于2001年,卖的年份酒却产于1995年,因此,原告认为所购买的张裕干红葡萄酒年份有假,可被告律师答辩称:原告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不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无理取闹的目的就是浪费司法资源。
其实,国产年份酒的“年份”之不可信就象“皇帝的新装”用宋丹丹的话来讲就是“地球人都知道”只是不管是消费者还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都不把这当回事儿——于是,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漠视和政府监管部门有意或无意的不作为共同形成的沉默使葡萄酒制造商得以随意地在商标上进行“年份造假”以获取高额的利润。
一切商业行为都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买卖双方各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生产商与经销商,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这对消费者而言,也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可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根本无法验证生产商与经销商所提供的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要做到这一点,往往要有相当专业的知识或其他较为苛刻的条件。因此,商品生产者与商品消费者在关于商品的信息上是不对称的,大部分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质量信息都是处于无知状态,故很难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消除不确定性,降低交易的风险。正因为这样,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政府,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监管与鉴定的责任。因此,在一切商品进入市场以前,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之进行质检与认证,并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可目前我国对于年份酒并没有相关标准,也没有对应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无法测评。可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却在商标上标注年份,并以此做为定价的依据,试问它的依据何在?显然,这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政府相关部门竟不闻不问呢?
基于以上理由,在本案中,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不但应该为自己的商标上标注年份提供证明文件,而且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因其没有履行自身的责任而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律师称原告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购买商品这一行为已经发生了,不管购买者的身份是什么,都是消费者,都有要求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提供真实的商品质量信息的权利。何况,就算不是消费者,商家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或提供商品质量信息的证明文件——如果商品的质量信息可以随意地乱写,如果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反倒要质疑者举证,这显然是“无理取闹”是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行为。
如原告所言,从年份酒畅销十多年从未遭遇到阻力来看,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律和监管的缺位,指责生产企业和流通商业群体性商业道德的沦落或遣责商人道德的缺失是于事无补的。在此,笔者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不要为了保护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继续这样麻木不仁下去,而是要采取果断的措施,当成一项有关民生工程的大事来抓。同时,笔者也呼吁中国出现更多的专职或兼职的打假人,因为“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如果当某种非正义或不合理的事件发生时,作为公民一分子的个体不起而抵制,一方面就等于默认了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存在,成了非正义的同谋,另一方面,类似的事件可能迟早也会降临到他自己的头上来。
11月23日深圳特区报载,罗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海企业顾问公司(以下简称王海公司)状告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一案。张裕公司成立于2001年,卖的年份酒却产于1995年,因此,原告认为所购买的张裕干红葡萄酒年份有假,可被告律师答辩称:原告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不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无理取闹的目的就是浪费司法资源。
其实,国产年份酒的“年份”之不可信就象“皇帝的新装”用宋丹丹的话来讲就是“地球人都知道”只是不管是消费者还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都不把这当回事儿——于是,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漠视和政府监管部门有意或无意的不作为共同形成的沉默使葡萄酒制造商得以随意地在商标上进行“年份造假”以获取高额的利润。
一切商业行为都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买卖双方各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在生产商与经销商,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的义务,这对消费者而言,也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可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根本无法验证生产商与经销商所提供的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要做到这一点,往往要有相当专业的知识或其他较为苛刻的条件。因此,商品生产者与商品消费者在关于商品的信息上是不对称的,大部分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相关信息,尤其是质量信息都是处于无知状态,故很难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消除不确定性,降低交易的风险。正因为这样,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政府,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监管与鉴定的责任。因此,在一切商品进入市场以前,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之进行质检与认证,并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可目前我国对于年份酒并没有相关标准,也没有对应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无法测评。可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却在商标上标注年份,并以此做为定价的依据,试问它的依据何在?显然,这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政府相关部门竟不闻不问呢?
基于以上理由,在本案中,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不但应该为自己的商标上标注年份提供证明文件,而且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因其没有履行自身的责任而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律师称原告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购买商品这一行为已经发生了,不管购买者的身份是什么,都是消费者,都有要求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提供真实的商品质量信息的权利。何况,就算不是消费者,商家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或提供商品质量信息的证明文件——如果商品的质量信息可以随意地乱写,如果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反倒要质疑者举证,这显然是“无理取闹”是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行为。
如原告所言,从年份酒畅销十多年从未遭遇到阻力来看,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法律和监管的缺位,指责生产企业和流通商业群体性商业道德的沦落或遣责商人道德的缺失是于事无补的。在此,笔者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不要为了保护某些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继续这样麻木不仁下去,而是要采取果断的措施,当成一项有关民生工程的大事来抓。同时,笔者也呼吁中国出现更多的专职或兼职的打假人,因为“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如果当某种非正义或不合理的事件发生时,作为公民一分子的个体不起而抵制,一方面就等于默认了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存在,成了非正义的同谋,另一方面,类似的事件可能迟早也会降临到他自己的头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