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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权是个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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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信息时报载,与男友同居并怀孕的24岁女子张某,一心打算与他结婚时,却发现其已有家室并育有两子,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该案时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欺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因此应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笔者不是法律专家,可也认为张某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但如果这种赔偿的理由是对于“贞操权”被侵害的赔偿,笔者却以为大为不妥。

    一来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什么是“贞操权”自然也就不能以“贞操权”被侵害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下此判决书的法官先生想必不会不知道吧。二来“贞操权”这一说法是否合理,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贞操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一种规范,与性有着不可分裂的联系,而任何法律的设定,所针对的目标不应该是“性”而是这种“性”活动是否是双方自愿或对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在对他人的尊严与身体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法律才能介入。在笔者看来“贞操权”其实是一个“语言陷阱”——它是一种虚构的权利,而且首先并不是一种权利,却是一种义务,即不与他人发生法律或社会习俗许可的范围以外的性关系的义务,而且这往往是女人对于男人的单方面的义务——它的作用就在于维持某个男人对某个女人身体与性的独占和垄断权。将义务变成权力,表面上看是将女人由被动转换到了主动的地位,然而其实质却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变化。因此,对于“贞操权”的维护,其实是对于作为整体的男人的权利的维护,对于“贞操权”被侵害的惩罚也是对于不被法律或社会习俗认可的“性”的惩罚,而不是对造成当事人尊严与身体伤害的主体的惩罚。

    即如上述案件,张某与男友同居至少在当时是完成出于自愿,根本谈不上对她的“贞操权”的侵犯,而且,如果真有这种权利的话,男人与女人发生性关系时也会产生“贞操权”的问题。那么,应该怎样界定什么才算“贞操权”被侵犯呢?难道本案中的男子不也可以宣称自己的“贞操权”受到侵犯吗?显然,将“贞操权”作为一种所谓的“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缺乏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因此,不能不说,在此案的判决过程中,法官大人找错了靶子,因为他们所要惩罚的其实应该是该男子的欺骗行为及其对于张某造成的精神或肉体方面的伤害,而不是莫须有的所谓“贞操权”的被侵犯。

    笔者希望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大人们在判决的时候不要一时头脑发热或刻意创新,就算上述案件“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如果判决的依据是荒唐可笑的,其实也是对于法律的神圣性的轻慢与亵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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