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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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市部设立标准
1、旅行社门市部应由设立社全额投资设立;
2、门市部营业场所功能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装饰整洁;
3、门市部负责人应取得旅行社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并由设立社委派,从业人员与设立社签订;
4、总量控制、适度发展。旅行社上一年度组接人数达3000人次的可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二、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局提交的备案登记文本
1、旅行社设立门市部预先备案登记申请;
2、门市部经营场所租赁或自有产权证明;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门市部负责人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及有效身份证明;
5、门市部从业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
6、上一年度旅行社组接人数证明;
7、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
三、门市部管理规范
1、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严禁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2、设立社应按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原则,制定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3、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设立社全称﹢(县、区)街道名称﹢门市部”。
4、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证制度。登记证不设副本,有效期为两年,旅行社在登记证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登记本文来到原登记机关换发。
5、旅行社须持登记证到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门市部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6、旅行社及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制作统一的工作胸牌,有条件的要制作统一工装。
7、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和经营场地,歇业及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原预先备案登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门市部业务规范
(一)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1、门市部招徕旅游者时必须由设立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设立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2、门市部应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3、门市部应建立旅游招徕业务档案,并定期交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4、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二)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以门市部名义自行发布旅游产品广告;
2、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3、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
5、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自行操作旅游团队;
6、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
7、不得与旅行社合署办公;
8、不得以门市部名义招聘员工;
9、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为外地旅行社办事机构及人员提供便利。
一、门市部设立标准
1、旅行社门市部应由设立社全额投资设立;
2、门市部营业场所功能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装饰整洁;
3、门市部负责人应取得旅行社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并由设立社委派,从业人员与设立社签订;
4、总量控制、适度发展。旅行社上一年度组接人数达3000人次的可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二、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局提交的备案登记文本
1、旅行社设立门市部预先备案登记申请;
2、门市部经营场所租赁或自有产权证明;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门市部负责人履历表和旅行社经理岗位职务培训证及有效身份证明;
5、门市部从业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
6、上一年度旅行社组接人数证明;
7、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
三、门市部管理规范
1、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严禁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2、设立社应按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宣传、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原则,制定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3、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设立社全称﹢(县、区)街道名称﹢门市部”。
4、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证制度。登记证不设副本,有效期为两年,旅行社在登记证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登记本文来到原登记机关换发。
5、旅行社须持登记证到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门市部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6、旅行社及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制作统一的工作胸牌,有条件的要制作统一工装。
7、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和经营场地,歇业及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原预先备案登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门市部业务规范
(一)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1、门市部招徕旅游者时必须由设立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设立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2、门市部应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3、门市部应建立旅游招徕业务档案,并定期交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4、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二)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以门市部名义自行发布旅游产品广告;
2、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3、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
5、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自行操作旅游团队;
6、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
7、不得与旅行社合署办公;
8、不得以门市部名义招聘员工;
9、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为外地旅行社办事机构及人员提供便利。